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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不清时债务主体之认定 以李某诉高某、闽意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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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公司有职务关系的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在其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存疑时,可能导致债务主体不明的问题,从而引发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争议。对此,在签有合同书的情形下,可参照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判断行为性质,认定债务主体;在没有合同书的情形下,若行为人能证明相对人知晓职务关系,也可参照表见代理制度处理。
作者 郭丹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3期72-75,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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