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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63

Difficulty and its Solution of Competition Law Regulation against“Either-Or”Behavior in the Field of Electronic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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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看似有法可循,实则无法可依。一方面,《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门槛过高,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二选一”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条文适用本身受限、适用主体严格限定、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与此相关的条文,但相关规定或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或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低,或与该等行为的特征不符,实际约束力偏弱。对此,可行的破解途径是:其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予以纠偏,以消除《反垄断法》中相关制度被架空的风险,构筑起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等行为的二元规制格局;其二,完善竞争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细化电子商务领域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明确行为人无从事“二选一”行为正当理由的分析因素,将独家交易协议解释为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其三,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限缩解释。
作者 袁波 Yuan Bo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76-191,共16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竞争法实施难点问题研究”(19BFX16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反垄断战略研究”(15JZD0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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