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受到侵犯的现象频繁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不明确、以转移式侵害为核心的刑法规制逻辑存在缺陷、犯罪主体范围难以确定、主观罪过形式单一等问题。需要合理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将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纳入刑法法益保护范围,完善本罪犯罪主体范围,增设“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从而不断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
作者
刘国华
罗欣
张力之
Liu Guohua;Luo Xin;Zhang Lizhi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4期108-113,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其防治对策研究”(20181024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