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构建取决于民事纠纷,其影响因素主要是民事纠纷的性质和形态。除此之外,民事纠纷的社会性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构建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和视角,尽管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社会性的民事纠纷是一种特殊情形。只有充分考量不同性质和形态民事纠纷的社会性,并根据其社会性程度的不同,设置与其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具有社会性的民事纠纷,满足和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追求。在民事纠纷社会性的诉讼应对方面,一般取向是采用职权干预和限制处分、判决效力扩张等措施,这些程序和制度形成了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原则不同的例外与特殊。因此,不能将这些针对民事纠纷社会性的处置和应对措施及方法普适化、一般化,从而根本否定体现一般民事纠纷的非社会性或私益性的民事诉讼体制和原则。在当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过程中,需要注意当事人主导的绝对化问题,更要注意职权干预、处分限制的普适化问题。在具有社会性民事纠纷的诉讼应对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和社会性的不同程度对其程序和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应对的精准度和正当性,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和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67-79,共13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18ZDA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