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给付之诉实体法权利基础的给付请求权,囊括了实体法上所有以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类型,而非仅为债之给付。通过分析不同的给付请求权,既有助于识别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亦有助于判断“诉的变更”的法律理由。在确定将来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实体法上的法律构造。公益给付之诉可以实现金钱给付,但其请求权基础应为“恢复原状请求权”而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金钱给付可以定性为具有惩罚性质的“公益修复补偿金”。通过设立“公益修复基金”并将其视为受领给付的主体,可以实现公益诉讼主体的金钱给付主张。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80-87,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整合与完善研究”(19AFX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