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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养老工伤保险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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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今年3月,我与一家企业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提出,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不需企业缴纳的,月基本工资是4000元。我选择了后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出处 《妇女生活(现代家长)》 2020年第7期64-64,共1页 Modern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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