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家教育考试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承办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考生报名考试与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是行政契约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颁发学历、授予学位和免考是行政确认行为;单科成绩无效同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各科成绩无效和停考处理,在教育考试范畴中应属于行政处罚。
作者
张涛
樊本富
Zhang Tao;Fan Benfu
出处
《教育与考试》
2020年第3期57-63,共7页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s
基金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2017年度课题“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K2017033)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