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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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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系关联公司,2014年8月,承包人与马某先签订责任合同,约定马某承建某项目三个标段的工程。2014年10月,经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三个标段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马某实际承包施工了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马某与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签订付款承诺书,承、发包人承诺共同支付工程款。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年第8期128-128,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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