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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传播传染病行为定罪问题研析——《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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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传播传染病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应理解两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方面及它们之间的界限。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符合医学标准,《意见》对这一标准的明确是对《解释》的进一步强调。当两罪都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时,是否出入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是区分的关键。《意见》基于两个理由排除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则为法条竞合时罪名选择找准方向,二则为证明故意或过失传播行为减轻证据证明负担。准确适用《意见》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两者界限在实践中的运用;二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三是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作者 邓红梅
出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33-138,共6页 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黄冈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年开放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9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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