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黑恶势力人员认定范围扩大化、黑恶势力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形式化、扫黑除恶成果“唯数量论”的不当做法。理论与实践均应准确理解和定位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谨防“刑法的过度刑事政策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判断依据。在鉴别黑恶势力人员以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时,均应严格遵循刑事政策各项基本原则,以理性科学的标准体系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取得的成果。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