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目前理论界对于“慈善捐赠”的性质争论不休,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将其认定为“民事赠与”法律关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对慈善捐赠相关纠纷进行裁判。然而,“慈善捐赠”因其具有慈善目的及公益性质而与一般的民事赠与有所不同,将“慈善捐赠”定性为“民事赠与”法律关系,易导致慈善组织的权利边界扩大化,从而引发权利的滥用。因此笔者建议慈善立法可考虑将捐赠人、受赠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完善,并建立配套的“信义义务”制度规范捐赠人、受信人及受益人的行为,通过立法完善促进“慈善目的”的实现。
出处
《各界》
2020年第18期37-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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