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法律只赋予法院、检察机关等主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却没有将启动的主动权给予辩方,尤其是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使得他们失去了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与检察机关为代表的控方一次合理对抗的机会,不利于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的“控辩对等”,更不利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形势潮流下,依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辩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对等”,也让案件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出处
《各界》
2020年第18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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