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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对“不知情销售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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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针对经营者不知情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行为增加了免责条款,在第60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免除善意销售侵权商品者的行政责任。
作者 陈法荣 沈涛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5期28-2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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