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曹某于2015年5月25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最后出勤至2018年6月22日,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工作内容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工作。公司于当日,以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考勤表中2017年10月出勤天数由16天改为22天,11月的出勤天数由6天改为15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款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以快递方式向曹某邮寄送达解雇通知书。曹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之情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20年第7期48-49,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