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之前,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等渠道举借债务,存在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和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审计署2013年底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规模为17.9万亿元,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一大风险点。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进入“开前门、堵后门”的规范发展时期,基于特定的项目发行、并以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由此进入我国历史舞台。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1,共1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