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表明,司法实践对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适用法律不统一、量刑不均衡等问题。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或管理作用可从人身及财产两方面予以把握,组织之对象应限于卖淫人员,而非卖淫活动。以此为标准,可准确区分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具体到司法实践,在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并存的卖淫团伙中,受雇担任卖淫场所负责人的一般构成组织卖淫罪,受雇管理卖淫人员的一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此外,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均有主从犯之分,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应对卖淫团伙存续期间的所有卖淫活动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只应对其参与的具体卖淫活动负责。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9期34-3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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