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黑中介犯罪,指房屋中介人员或行为人冒充房屋中介人员实施的,发生在房屋租赁、买卖服务过程中的,面向不特定人的职业化犯罪行为。该类犯罪起始于2015年,暴发于2018年,2019年得到有效遏制,发案显著下降。该类案件常为团伙作案,且被害人众多。相比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领域的黑中介犯罪占多数。根据主要犯罪行为手段的不同,房屋黑中介犯罪可以分为欺骗型和威胁型两种,威胁型黑中介犯罪较为多见。威胁型黑中介犯罪表现为欺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复合违法性的行为方式,因此关于其定性争议较大,有强迫交易罪、寻婶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几种观点,但其本质是以勒索方式非法获取财产,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部分黑中介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了暴力、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发展成为恶势力团伙。房屋中介领城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关注的行业,必须准确认定恶势力,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9期59-6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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