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执行变更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体现,尤其是减刑和假释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刑罚价值、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变更程序缺乏诉讼品质,司法权受到执行机关的不当侵蚀,违法减刑、假释案件频发,严重破坏了审判权成与司法公信。刑罚执行变更属于典型的司法权,因此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赋予被执行人和原公诉机关独立的诉讼地位,引入信用变更制度,由被执行人提出变更请求,检察机关承担反对变更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执行机关只负责教育管理罪犯和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彻底消除执行部门对司法权的僭越。同时赋予被执行人和原案被害人充分的律师帮助,确保刑罚执行变更公平公正有效运行。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9期68-7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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