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实行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控制行为。该案中,以欧某某为首的团伙将自己研发的广告SDK预装至用户手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后台服务器上传用户信息、自动更新广告SDK版本等,并通过服务端(即“BOSS系统”)对推送方式、内容及频率等进行配置,向用户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之后又研发出“一键达apk”,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用户关注欧某某团队经营的公众号,其行为完全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出处
《人民检察》
2020年第14期43-4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