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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权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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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当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时,查询权利主体仍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非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故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与否与受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无利害关系。
作者 杨斌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0期17-1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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