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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被引量:3

Judgment of High-rise Littering Constituting Crime against Public Security with Dangerous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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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黄擎 于明晶 邵立 Huang Qing;Yu Mingjing;Shao L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0期29-3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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