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把持村级群众自治组织,操纵基层选举,将多名组织成员安插到村两委班子,以村委会名义,多次煽动、组织群众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利用非法控制的影响力,走私护私,强揽工程,非法采矿,牟取经济利益,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应当选择最能体现涉案犯罪团伙的独特犯罪手段或行事方式,并使得该犯罪团伙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开始形成重大影响或非法控制的违法犯罪事实。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0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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