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设置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具备充分的逻辑正当性,体现在法理、学术两个层面。在法理上,获得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授权与规范;在学术上,契合学位胜任度评价、学位论文质量提升、学术职业发展的需要。针对授予博士学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提出的质疑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与澄清,认为其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管理人员有权依职责审核论文发表的有效性,也与破"四唯"不矛盾,实施效果以正向、积极方面为主。但该制度在执行层面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博士生和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因势利导;司法机关应坚守学术谦抑、尊让原则,只进行程序审查,不涉足学术判断。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31-31,32-39,共9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研究生教改项目“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学位条例》的制度重述与创新研究”(编号:19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