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克服智能汽车的安全隐患,确保智能汽车可靠、安全地运行,不仅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还需要法律的监管与规制。目前智能汽车安全隐患与刑事立法及规制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对此,刑法应当改变传统事后立法、被动立法的理念与态度,在前瞻性、预防性立法理念的指引下,从功能安全与应用安全两个方面着重进行应对与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使得智能汽车功能安全隐患具有不确定性,给传统刑法对损害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对于功能安全隐患的监管,刑法应通过注意义务的调整来完善人为过失责任的认定,并通过容许危险理论的应用对技术风险损害的刑事责任予以合理分配。智能汽车作为智能化工具,被滥用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深”。对于应用安全隐患的监管,刑法应在立法前瞻性的基础上完善智能汽车犯罪的刑法规范,构建科学的智能汽车犯罪规范体系。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44-50,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