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中质权的实现问题存在规定模糊或空白之处。我国法律应明确质权人享有“收取权”,即出质人能够直接请求应收款债务人给付;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也应当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有利于公示和确定权利顺位,保护受让人或质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认可应收款出质的物上代位性质,即应收款之上的担保物权随同应收款出质而移转,且及于应收款实现收取或转让时对应的金钱。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S01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