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冯玉梅案的判决引起了合同法110条第2项适用的争议,同时该项的性质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性质的争议包括:违约方解除权说,情势变更说,违约方主动赔偿说和拒绝履行抗辩权说。在比较法上可以把该项认为是一种给付风险规则,给付不能情况下适用给付风险规则比违约方解除规则更具有优势。但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善的给付风险的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110条第2项是一种抗辩,抗辩说符合立法上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也可妥善解决冯玉梅案的僵局。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S01期107-110,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