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未获期货经营资质的公司以高额回报欺骗客户投资并挥霍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典型案例:2019年6月起,关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期货的情况下,成立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非法收购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关某利用上述两家公司以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和为客户承担交易风险为诱耳,采取举办讲座、训班等方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擅自翻印合同书、设立假盘房、制造虚假交易等多种欺骗手段,非法吸纳3998人的3亿元巨额社会公众资金,并将其中的0.9亿元以利润分红名义支付给客户,余款用于公司支出、挥霍、办假证出逃和转移至境外,导致巨额资金无法追回的重大损失:问: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8期64-64,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