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讨论。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无法容纳未成年人不断发展的能力所致。本文以未成年人个体能力差异为前提,以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为基础,在借鉴域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立法经验的同时,运用纳斯鲍姆的能力方法(CA),提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的初步建议。希望我国能尽快构建起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使每一个罪错未成年人都能及时得到符合其能力发展特点的教育和挽救。
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9-45,38,共8页
China Youth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