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拓展主导形式,直接起草法规”的实践与思考——以《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为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主导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定位,而在以往实践中,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不在人大主导的职责范围内。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设区市立法工作局面的打开,实践探索逐渐深入,立法经验不断积累,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概念理解及其现实表现形式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作者 杨小龙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第7期47-50,共4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