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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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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②,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月读》 2020年第8期28-29,共2页
关键词 晋文公 李离 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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