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从此绿色原则正式写入了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绿色原则的纳入使民法的研究对象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而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且极大地提高了生态法治的实效性,是一次质的飞跃。为使绿色原则得到彻底地、实际地贯彻落实,应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将绿色原则融入其法律制度。文章首先解释绿色原则的基本含义,并分析其作为原则存在的合理性,最后重点探析绿色原则对民法中的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