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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治完善问题探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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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以后,原“企业破产法”的名称已经无法涵盖新的内容,由此衍生了法律名称问题。(一)关于是否要体现适用的主体企业破产法在名称中详细体现了适用主体,如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合编入一部法律是否要沿袭这个习惯?适用主体固然是破产法必须要强调的重要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实践的深入,如果再沿袭企业破产法的习惯把适用主体罗列到法律名称中,一是对适用主体的突出强调没有之前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那样意义重大。
作者 尹正友
出处 《人民法治》 2020年第15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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