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具有弥补初次侦查取证不足、有效监督侦查行为及提高公诉案件质效的诉讼功能。当前该制度本身及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两高一低”的退补样态、退补理由“唯一”且类案集中和退补时间“用足”等问题。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审前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革路径应从两个方面展开:法律层面,需再次细化退补条件、增设听取退补意见及通知退补的规定;制度层面,需建立健全退补全方位监督机制与常见类案退补证据收集指引机制。
作者
张杰
刘勇
ZHANG Jie;LIU Yong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71-78,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