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经历而言,我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10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当少年与家事柏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热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別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走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是这样的……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31期34-3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