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12月联合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承接,但现行财税法律法规并未对联合体模式的资金披付、收入确认、涉税管控等进行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财税处理方法。本文提出了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一致性的逻辑判断及财税处理方法: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分工明细并结合收益分配原则,将归属于自身的收益部分确认为收入,而归属其他联合体成员的资金应当以“代收代付”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牵头单位开具发票内容及金额应仅限于归属自身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合同部分,而其他联合体成员应将自身完成的履约内容的对应发票直接开具.给发包方。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51-53,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