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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宜直接做不可抗力认定

Notary Office’s Ineligibility for the Force Majeure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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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4月,一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陈小姐带着房屋租赁合同向笔者所在公证处申办"不可抗力"的公证,声称其单位于2018日7月与业主马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处物业,用于开办小学生培训。因新冠疫情的爆发,机构不能正常营业,入不敷出,严重亏损,且不知疫情何时结束,为了避免亏损继续,该培训机构的代理人陈小姐向业主申请终止租赁合同,业主要求其提供"不可抗力"公证书。
作者 张华燕 Zhang Huayan
出处 《中国公证》 2020年第8期61-63,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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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民法通则》第132条[Z].,..
  •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589页
  •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利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处12月第1版,第93页.
  • 4崔建远:《合同法》,第220—221页
  •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73—74页.

共引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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