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例某市区内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是多业经营单位,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12月符合加计抵减条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2019年12月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是700万元,销项税额3965万元,进项税额2046万元,上期留抵税额60万元,12月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是1859万元,由于在征期内,没有缴纳;2019年12月企业计算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它们要以加计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在征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