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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报告用作处罚依据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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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产品开展抽查行为是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指出,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监管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
作者 叶永和
出处 《中国质量监管》 2020年第8期34-35,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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