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适用范围的规定和重整模式的实践上存在欠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小企业重整程序启动难和审理难的困境。为此,我们迫切需要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背景下确立以企业主体类型为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程序机制,在重整模式、管理模式、管理人指定和重整计划批准方面做出特殊的规定,确立符合中小企业特质的简便高效的重整程序,同时注意与个人破产立法中的商自然人破产规定相衔接。
作者
徐阳光
武诗敏
Xu Yangguang;Wu Shim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5期84-95,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19XNH016,项目名称: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