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25条规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侵权商品,有更多情形。如,出租假冒侵权商品,将假冒侵权商品用作游艺、娱乐、餐饮、住宿等服务中的设施设备或者用具用品,将假冒侵权商品用作原材料、零配件进行生产加工。这些使用都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吗?本文从商标侵权使用要件入手逐一予以分析。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第16期35-36,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