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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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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企业兼具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在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在为数众多的社会企业中只有极少数像残友集团、富平学校这样形成较大的规模。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社会企业进行规范,其法律形态相对分散,但社会企业仅是一种身份的识别,不影响企业原有的营利和非营利的组织型态,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把社会企业以一种新型组织型式纳入其中,并完善社会企业的认证制度,扶持制度与监督制度。
作者 王乐乐
机构地区 黑龙江大学
出处 《经济师》 2020年第9期69-70,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Janelle A. Kerlin. 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J] 2006,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3):246~262
  •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23(3):137-144. 被引量:351

共引文献40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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