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治理参与意味着公民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姿态和主体地位,表明公民以主动、能动的力量,达成自主的、创造性的政治参与及社会参与。治理参与的特征表现为独立参与而非依附参与,自主参与而非受控参与,能动参与而非受动参与。培育主体性的治理参与,要从呵护内生性参与意识着手,立足于拓展多元化的参与空间,保障公民主体自主参与及主体间的联合参与,构筑自下而上、由微观至宏观的自治型参与体系,并为此形成旨在保障公民主体参与的制度配套。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77-81,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试点项目“跨区域司法协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研究”(20A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