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自身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可以在经行农作物的初级部分提供服务,例如在耕作和收割阶段采用机械化的方式,这样可以节省劳作时间,另外还可以提供充足的空间让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理方面的学习,农民依旧是家庭经营的主体,同时可以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手中收购一些农副产品,增加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形成优势互补。农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户的生活水平,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农业现代化的优良成果。我国实施了扶贫攻坚政策,应该抓住这一发展大趋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带动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以及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农业之间的有机衔接,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
出处
《中国商论》
2020年第17期157-159,共3页
China Journal of Commerce
基金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19RKA07059)“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效运行模式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山东省软科学项目(2019RKB01194)“农地规模经营视阈下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