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以来,“财产性收入”概念已经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然而,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官方定义中,对“财产性收入”概念的认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这体现为在财产、租金、财产增值收益等多个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占据独特地位,是一种依赖于财产而存在的非劳动性收入,其本质特征在于“产权属性”。依据产权理论,从产权所包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能出发,将“财产性收入”重新定义为“产权性收入”,并厘清财产性收入与相关范畴的关系,进而化解有关财产性收入的一系列分歧。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3-6,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8AGL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