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明确要求在利润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增进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有用性。但该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而且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大都分散在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造成实践中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随意性较强、列报不准确。基于此,首先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范围以及重分类进行界定和探讨,然后提出完善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体系的建议,最后对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说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58-63,共6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级课题(项目编号:2018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