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社会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去中心性等特点。国家权力不能直接管控网络社会,让网络社会失去活力和动力。网络社会治理应当遵循三阶段社会变迁理论,网络社会组织必然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肩负起重构网络社会秩序的重任,从而明确政社权力边界。但是,网络社会组织内部结构复杂,互联网企业的趋利性和非盈利组织的权力交易与勾结行为,都为网络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国家权力不能偏离方向,其重点不应该是约束普通网民的行为,而是协调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与矛盾,这才是维持网络社会关系稳定和谐的关键。
出处
《生产力研究》
2020年第8期105-109,共5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17SKG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