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淮安XX滑雪之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余某被告:盐城市XX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案由:原告与被告存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133144元(截止2019年11月14日被告使用侵权图片销量为1513件,售卖商品单价最低为88元,共计133144元人民币)。
出处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0年第9期87-90,共4页
CHINA GLASSES SCIENCE-TECHNOLOGY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