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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批复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甲公司不服某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批复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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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自2011年开始即以"XX"的名称对外推广其在某县开发的地产项目,该公司在某县的"某某"项目在2011、2012、2013年度中国房地产网络人气榜上均得到好评,但其项目使用的"XX"名称未经法定手续确认命名。
作者 罗金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20年第15期42-43,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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