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税作为特定目的税,以保障公众基本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导目的。与水资源税的特定目的要求相比,当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税款用途尚未特定、分成体制不够合理、不同目的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水资源税立法奠定基础。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43-48,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ZDA09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创新团队项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722020JCT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