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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行为日常化的帮助犯之司法认定——以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为例 被引量:3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Accessory of Offenders with an Outward Appearance on a Daily Basis——Taking Yang’s Committing Crime for Provoking a Disturbance by Purchasing and Providing Spray Paint and Glu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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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发,提出事先通谋的帮助行为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要求与限度以及故意的意志要素的相当性角度,辨析日常生活行为转化为帮助犯的充分条件,不仅要具有帮助行为与帮助故意,还须满足认识到"促进制造违法事实"的社会意义,同时意志上与所欲促成的违法事实具有相当性。
作者 邓光扬 Deng Guangya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34-40,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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